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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察看着女孩跳河,施救不力引发质疑

凭海观潮 2021-01-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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望岳+


这是一个悲惨的事情。

这是一个本不该发生的事情。

但,它还是发生了。

它就是发生了。


先看视频:



多位网友说,事情发生在12月4日中午1时许。

安庆市望江县城

东隔堤河闸吉水桥(卧冰桥)边。

视频一开始,

一个穿着棉衣的女孩站在水里。

没有人知道她遭遇了什么,

她是谁,她有什么想不开的事。


许多人在叹息,许多人在发牢骚:

为什么不早点下水救人?

我们来看另一段视频:



这是一个悲惨的事情。

这是一个本不该发生的事情。

但,它还是发生了。

它就是发生了。


12月4日下午开始,

整个望江、安庆的朋友圈都在说这个事。

大家都在说着这个悲剧。



安庆有关部门也注意到了这个事情。



针对网上舆情

望江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:




17岁女高中生跳河自尽,系家中独女,在警员目视下身亡,母亲在医院门口讨要说法

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


12月4日,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一名有轻生念头的17岁女孩,在警察劝解过程中,突然跳河。后因抢救无效死亡。施救过程视频被传播后,有网友质疑称,系警方施救不及时而导致悲剧发生。当晚,望江警方发布消息表示,涉事民警及辅警已被停职。


12月5日,落水女孩一名远房亲戚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,该女生系家中独女,虽接触不多但性格挺好的。目前当地政府正在联系家属处理此事。


据网传3分钟视频显示,一名身穿粉色上衣黑色裤子的女孩站立河中,河水已接近膝盖。身后两名出警民警一边试图接近女孩,一边劝导,同时不远处还有多名警察正在靠近女孩所在水域。


但在劝导过程中,女孩突然跳入深水区。在之后的2分半时间里,现场警察曾采用人员接力入水的方式接近落水女孩,但最终并未成功。1分半钟后女孩逐渐没入水中,不见踪影。之后,疑似两名警员再次入水施救,仍未成功。视频被发布后,迅速引发关注。有网友质疑称系警方施救不及时最终导致女孩死亡的悲剧。


在施救视频被传播的同时,疑似女孩母亲在医院门口讨要说法的视频也被大量转发。落水女孩的一名远房亲戚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,女孩今年17岁,是当地望江中学一名高二年级学生。女孩是家中独女,虽然平时接触不多,但感觉性格还挺好,目前当地政府正在与女孩父母沟通处理此事。同时,有知情人称,女孩曾在12月3日因个人原因向学校请假,有目击者看到其曾在落水水域附近徘徊。


12月4日夜间,望江县公安局称涉事民警、辅警已被停职调查。图片来源:望江县公安局


针对此事,12月4日夜间,望江县公安局发布通报称:2020年12月4日13时许,望江县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报警称,望江县城吉水桥边有一女子欲投河自尽。接警后,处警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处置。在民警安抚劝导过程中,女子突然扑入深水区。处警民警展开施教,后将该女子打捞上岸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目前,死者自杀原因正在调查,相关善后工作正在进行。


对于网友反映的民警、辅警在施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,望江县公安局称,该局已第一时间成立调查组,对涉事民警、辅警作出停职接受调查决定,对该事件处置过程进行全面调查,并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。


快评丨民警注视女生溺亡被停职,“不会游泳”不是辩解理由

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敬一山
我们固然不能苛求民警必须掌握游泳技能,不要求民警扮演第一时间跳水救人的英雄,但是至少要体现基本的职业规范。
12月4日,安徽安庆市发生了一起悲剧。一女子欲投湖自尽,本来警察已经及时赶到,但遗憾的是,女子从站立在浅水区直到扑入深水区,处警过程未见果断作为,最终悲剧发生。现场视频在网络传播后,当地警方发布通报称,涉事民警辅警被停职接受调查。

涉事民警辅警到底该承担怎样的责任?网上出现一些争议。
部分人看完视频觉得,民警最初在浅水区本就有机会把人拖回来,而在女生扑入深水区后,民警也只是手牵手往水里走了几步就撤回,拖延一段时间才有人跳进水中救人,整个施救过程迟缓而不专业。
但也有人觉得,不能过于“上帝视角”,民警一开始未必能判断出女生会真扑入深水区,而民警之所以没第一时间跳水救人,可能是“不会游泳”。不能要求每个民警都会游泳,“舍己救人”也是太过于圣人标准。
哪一种看法更客观理性,我们不妨看一个对比案例。2014年,山东德州一位小区居民在人工湖落水,民警接警赶到之后,组织现场人员进行打捞,周边群众提供了梯子、绳子等工具,还有一位群众表示会游泳,主动下水救人。但最终为时过晚,没能挽救落水人的生命。
事后,死者家属将民警告上法庭,认为民警没有履行救助群众的法定职责。经历一审二审之后,德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,处警人员没按相关规定配备任何救助落水人员的救援器材,而是到达现场后,和现场群众共同寻找救援工具、组织现场群众施救。因此,认定民警构成未善尽法定职责。
从现场视频看到的安庆这起悲剧,和德州这个案例有很多相似的地方。处警民警接到的是有人投河自尽的报警,按理说即便一时抽不出会游泳的民警,至少民警应该携带相应的救生设备赶去现场,应该提前考虑到救助方案。可是从现场画面来看,涉事民警辅警既没有专业救援设备,也没有体现出应有的专业素养,全程表现业余甚至慌乱。
德州中院在上述判决时援引了公安部《110接处警工作规则》,其第二十三条规定:“处警民警应当按规定着装,警容严整,携带必要的警械、通讯工具等处警装备;专职处警民警应当掌握基本的救人、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。”第五十二条规定:“110处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交通、通讯工具、枪支、警械、防弹背心及绳索、急救包等警用装备和救援器材。”
可见,我们固然不能苛求民警必须掌握游泳技能,不要求民警扮演第一时间跳水救人的英雄,但是至少要体现基本的职业规范,让人看到民警是职业的,是尽力了的。遗憾的是,视频中的这几位民警,很难说是符合这个基本期待,最起码是没有按规则携带“救援器材”。
除了当事民警的问题之外,当地公安系统对民警的培训是否到位,对救援器材配备是否充分,也都需要后续的调查说明。总之,争论民警个人该不该会游泳,无疑偏离了议题重点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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